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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四、股权溢价转增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股权转让增值税36号文附件三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部分省市(例如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执行口径参照上市公司税收政策处理,征收增值税;部分省市(例如厦门市税务局)执行口径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六、股票转让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9年,该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从事运输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收益50万元,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持有收益10万元,取得银行存款利息0。5万元(企业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取得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利息0。6万元,对外租赁房屋取得租赁收入0。8万元,外单位使用专利权取得使用费1万元,接受有关单位捐款2万元,取得财政部门贷款贴息5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取得财政部门先征后返的增值税3万元(支出未单独核算)。
三、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如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如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也可以行使转股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可转换债券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
对于债券购买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转股权,该可转换债券即为普通债权,持券人将购买支出计入债券的计税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持券人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除将债券本身转为股票外,还会将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原购买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融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混合性投资兼具债权、股权的双重特点,为便于混合性投资的发行人、投资人统筹适用税收政策,2013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发行人、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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